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99號聲 請 人 于桂開上列聲請人因與黃宗正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中華民國 106年10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再審判決(106 年度再字第49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就其與黃宗正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其已於民國106 年11月17日自行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委任狀附卷可稽,則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楊 絮 雲法官 吳 謀 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