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350號聲 請 人 温○○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卯○○即卯宗民間請求履行遺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家上易字第15 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訴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 年度家上易字第1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而其因無資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認應全部准予扶助,有該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審查決定通知書及該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張 競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