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356號聲 請 人 黃典隆(即黃萬得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與何清池等間請求履行保證債務契約等事件,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本院裁定(107 年度台聲字第356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查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356 號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吳 青 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