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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361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吳富彤

吳長歡吳富國上列聲請人因與吳富陞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 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聲請本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者,須當事人在本院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第1項及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自明。查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2號相對人即上訴人吳富陞與聲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並未提出委任狀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本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自屬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盧 彥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