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368號聲 請 人 王邦鳳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石翊妝間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13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以106年度台聲字第158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2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本件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蘇 芹 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