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376號聲 請 人 曹文相上列聲請人因與洪于琇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271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 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271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雖曾委任陳守東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陳律師陳報其已解除委任關係,並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3日以電話向聲請人查證屬實,有民事陳報狀及公務電話紀錄可稽。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茲經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吳 光 釗法官 楊 絮 雲法官 林 恩 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