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388號聲 請 人 陳 會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中和區公所間請求拆屋還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本院裁定(106 年度台上字第157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 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其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
570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8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雖即依訴訟救助規定向本院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但業經本院於107年1月17日以107 年度台聲字第72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同年2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滕 允 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