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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45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453號聲 請 人 敖芸芝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高瑞瑤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世上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成立等再審事件(本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202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