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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485號聲 請 人 呂萬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間聲請返還擔保金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77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319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4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