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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401號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聲 請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聲 請 人 袁靜如

謝諒獲阮富枝吳陳鐶顧立雄林志剛翁昭蓉林拔群黑手黨公司上 列一 人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上列聲請人因與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年度聲字第

890 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陳鄭垚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僅謂伊未曾收受聲請訴訟救助之相關裁定,原法院亦未裁定命補繳裁判費云云,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