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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42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426號聲 請 人 劉明亮上列聲請人因與劉明虎等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再審事件,聲請補充裁定,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本院裁定(106 年度台聲字第120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206 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對之聲請再審,係以:伊係依民事訴訟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53號確定裁定(下稱353 號確定裁定)提出異議,應以聲請補充裁定論,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聲字第1054號確定裁定(下稱1054號確定裁定)將伊異議視為聲請再審,自屬違背法令,伊再對第1054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原確定裁定竟駁回伊之聲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為其論據。

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定者而言。又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院34年聲字第263 號判例要旨參照)。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前對本院353 號確定裁定以「聲明異議」之方法聲明不服,本院1054號確定裁定視其為聲請再審,依調查結果,認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並無漏未裁判之情事,爰以裁定駁回聲請人補充裁定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聲請意旨,指摘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李 錦 美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鄭 純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