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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59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95號聲 請 人 黃健治上列聲請人因與王本耀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本院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7年度台聲字第1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5月2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李 錦 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