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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50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08號聲 請 人 蕭雪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95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理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聲請人對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954號確定裁定以「民事抗告狀」表明不服,依上開說明應依再審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 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其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06 年度台聲字第954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

0 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雖即依訴訟救助規定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但業經本院於107年2月27日以107年度台聲字第180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同年3 月22日送達。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滕 允 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