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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53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31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本院裁定(104年度台聲字第99

2 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 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台聲字第992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惟其提出之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均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現無資力支出本件聲請再審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蕭 艿 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