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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64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45號聲 請 人 李宗江上列聲請人因與謝時化間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4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42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5月4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