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96號聲 請 人 黃千芸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吳美池與相對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63號),經本院選任為再抗告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按法院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抗字第878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10
7 年度台聲字第73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嗣再告人之再抗告,經本院以107 年度台抗字第363 號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聲請酌定其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滕 允 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