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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74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742號聲 請 人 王滋林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元明間請求分割遺產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56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5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認其未具體表明再審事由而駁回其再審聲請,究有如何合於前開條款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蘇 芹 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