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766號聲 請 人 楊麗萍上列聲請人因與楊文維間請求塗銷贈與登記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 年度家抗字第
135 號),提起再抗告,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律師賴瑩真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家救字第71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彭 昭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