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774號聲 請 人 翁偉傑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黃仁傑與林泓毅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辭去訴訟代理人職務,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選任陳潼彬律師為上訴人黃仁傑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按律師法第22條規定: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律師經釋明有正當理由,即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本件黃仁傑與林泓毅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原以107年度台聲字第774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黃仁傑之訴訟代理人,惟聲請人以:伊配偶因獲得美國亞洲文化協會之研究獎助計畫補助,伊將一同於民國107年10 月底前往美國旅居,顯然無法履行訴訟代理人之職務等詞,爰聲請解除選任,並提出得獎人網站資料、電子郵件通知等為證,依上說明,翁偉傑律師聲請辭任本件訴訟代理人,非無正當理由,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