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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79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797號聲 請 人 趙福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本院裁定(103年度台聲字第53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之1第1項規定,上開規定於就非訟事件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之。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517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07年6月15日寄存送達於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

聲請人明知其聲請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之規定,法院得不行定期間命補正之程序。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陳 玉 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