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86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861號聲 請 人 鄭宏輝上列聲請人因與林祺正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救助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31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31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錦 美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鄭 雅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