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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87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870號聲 請 人 陳怡蕾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怡蓓間請求返還借款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49號),提起再抗告,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6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抗字第149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無非以:伊名下財產全部繫屬法院審理中,無法變賣,薪資無法負擔律師費用云云,為其論據。惟所提出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尚不足以釋明其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法籌措款項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從而,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滕 允 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