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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88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882號聲 請 人即上訴人 楊繹勳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太乙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06年度勞上字第 55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律師張孝詳(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街○○○號1樓)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原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陳 玉 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