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820號聲 請 人 新世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凌綺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陳文元律師翁健祥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32號、107年度台抗字第29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参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吳 光 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