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835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62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台聲字第 62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月 2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是項送達,已於同年月12日生效。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亦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636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亦於 107年7月9日寄存送達於同派出所,亦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聲請人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據補正,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周 舒 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