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947號聲 請 人 江忠信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新龍間請求履行承攬契約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50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8月13日送達至聲請人住所地,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鄭 傑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