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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94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947號聲 請 人 江忠信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新龍間請求履行承攬契約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50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8月13日送達至聲請人住所地,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鄭 傑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