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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96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963號聲 請 人 黃典隆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立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本院裁定(107 年度台抗字第39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理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聲請人對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391號確定裁定以「民事更正狀」表明不服,依上開說明,應依再審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7月3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滕 允 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