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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97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975號聲 請 人 林月娥

許錦榮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排除侵害等再審之訴,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再字第7號)命補繳再審裁判費部分,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 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再字第7號命補繳再審裁判費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汎言該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不當。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高 金 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