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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7 年台聲字第 90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906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葉 典

張益銘曾馨儀杜明燦鄭和宜鄭基鋒陳畯暐趙秋子林育維詹士逸劉佳靈宋明鑑吳綵彤鄭力豪黃政雄周育昭湯仁亮鄭芸芳鄭慈方梁家瑜陳宗佑陳威全上列聲請人因與葳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預約金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吳 光 釗法官 吳 青 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8-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