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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簡聲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簡聲字第33號聲 請 人 劉鐘玉琴上列聲請人因與陳霽塘間請求確認界址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書記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本院裁定( 106年度台簡聲字第38號),聲請再審,並聲請法官迴避,就聲請法官迴避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6年度台簡聲字第3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再審(下稱系爭再審事件),雖以本院庭長陳重瑜曾參與兩造間聲請指定管轄再審事件(本院100年度台聲字第1256 號、1257號、1258號裁定)之審理,不得審理系爭再審事件,又聲請人於民國106年8月11日即對系爭裁定聲請再審,其迄未審理,顯係意圖延滯訴訟,爰聲請陳重瑜庭長迴避。惟查聲請人對系爭裁定聲請再審,本院尚未分案,陳重瑜庭長將來是否承辦系爭再審事件,猶屬未知,自無迴避可言。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媛 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