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簡聲字第56號聲 請 人 劉鐘玉琴上列聲請人因與陳霽塘間請求確定界址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簡聲字第48號),聲請再審,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法院就當事人所訴事件尚未分案,則該法官是否承辦,猶屬未知,當事人自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下稱系爭再審事件),雖以本院庭長林大洋曾多次參與其與相對人陳霽塘間請求確定界址等事件之審理,不得審理系爭再審事件為由,聲請林大洋庭長迴避。惟查聲請人對上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尚未分案,林大洋庭長將來是否承辦系爭再審事件,猶屬未知,自無迴避可言。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陳 真 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