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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163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1636號聲 請 人即 上訴 人 簡秀惠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廖丹菱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9月17日本院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1636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判決主文欄第四項所載「塗銷該土地於民國一00年八月十七日之分割繼承登記」,應更正為「塗銷該土地於民國一0一年九月三日之分割繼承登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鍾 任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