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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1748 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1748號上 訴 人 詹春女訴訟代理人 曾伊如律師被 上訴 人 李滿妹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判決(105 年度上字第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 由本件上訴人主張:坐落花蓮縣○○鄉○○○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4、同地段1610 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以下合稱系爭土地)原均為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李三妹所有,李三妹生前多次表示將系爭土地贈與伊,然因其年事已高且不識字,無法簽立書據,遂於民國95年12月29日再次向伊表示贈與系爭土地之意思,並當場錄音存證(下稱系爭錄音),已與伊成立贈與契約(下稱系爭贈與契約)。嗣李三妹於96年12月間死亡,其全體繼承人於 106年3月3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將系爭土地分由被上訴人取得,並將李三妹對伊所負交付贈與物之債務由被上訴人承受等情,依系爭贈與契約之約定,求為命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系爭錄音之內容無法證明李三妹有將系爭土地贈與上訴人之意思,難認李三妹與上訴人間有系爭贈與契約存在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係以:系爭土地原為李三妹所有,李三妹於96年12月14日死亡,嗣被上訴人於106年3月3 日就系爭土地辦畢分割繼承登記。上訴人主張其與李三妹間成立系爭贈與契約,主要係以系爭錄音為據,被上訴人雖不爭執該錄音係李三妹之聲音,然否認上訴人所提譯文內容為真正。經委請特約通譯林錦福到庭就上訴人所指系爭錄音重要段落進行勘驗結果,李三妹並未明確表示要將系爭土地贈與上訴人,上訴人亦未為承諾之意思表示。又證人黃正得、陳阿壽均證稱沒有親自聽到李三妹說系爭土地要贈與上訴人等語;依證人即上訴人之子詹昌明所述,無法認定李三妹生前已有將系爭土地贈與上訴人之意思。另李三妹曾於93年9月22 日申請補發系爭土地所有權狀,其持以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無困難,然其於生前遲未辦理過戶,益徵其對是否將系爭土地贈與上訴人仍有所顧忌。是李三妹與上訴人間是否成立系爭土地贈與契約,仍屬不明,此事實不明之風險,應由上訴人承擔。至上訴人雖聲請再次勘驗系爭錄音,惟林錦福係依上訴人聲請而指定為通譯,其取得中部阿美族原住民語言認證,與李三妹係同一語系,且上開勘驗程序,係反覆播放,經林錦福確認語意無誤後始將轉譯內容記載於勘驗筆錄,雖其表示有部分字句因無法聽清楚而未予翻譯,然上訴人未指明該未能翻譯或有疏誤之字句有何重要性,難認有再予調查之必要。上訴人主張其與李三妹成立系爭贈與契約,既不足採,其依該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即無理由,不應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惟按當事人聲明之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法院應為調查,民事訴訟法第286 條規定甚明。所謂不必要者,係指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與應證事實無關,或不影響裁判基礎而言。苟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某證據方法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上訴人主張其與李三妹成立系爭贈與契約,係以系爭錄音為主要證據,而經原審委請之特約通譯林錦福到庭進行勘驗結果,確有部分字句因無法聽清楚而未予翻譯,且上訴人就該勘驗結果表示:上開無法聽清楚而未予翻譯部分,可能與勘驗設備及該通譯對阿美族語語法之理解有關;且錄音時間「0388至0344」、「0435至0444」之轉譯內容與事實不符,另「0214至0222」、「0248至0257」、「1631至1636」提及「這塊地毋庸置疑是你們的」、「這塊土地是你自己一個人的,我是這樣想的」、「現在就可以移給你們了」,均係表示欲將系爭土地贈與伊,然未經完整轉譯,因而有將系爭錄音再送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或國立東華大學原住民民族學院民族語言與傳播學系鑑定之必要等語(見原審卷二第82至85頁);參酌證人詹秀櫻證稱:錄音當天李三妹有說要將土地過戶給上訴人,是李三妹要求把她的話記起來,因為不知道怎麼記,所以就把她的話錄起來等語(見一審卷一第17

0 頁),系爭錄音內容既攸關上訴人與李三妹就系爭土地有否成立贈與契約,而上開勘驗結果復不能完整轉譯,則上訴人聲請鑑定,能否謂無調查之必要,非無再予研求之餘地。原審未遑細究,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核有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彭 昭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