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199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1995號上 訴 人 劉蕓陞被 上訴 人 詹益平訴訟代理人 許培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判決( 106年度上字第3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對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344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民國107年4月23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自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陳 毓 秀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