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1153號上 訴 人 莊焜明
蔡維孝共 同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蘇軒儀律師被 上 訴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法定代理人 陳見岳被 上 訴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北部大會法定代理人 戴約信被 上 訴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七星中會法定代理人 陳天來被 上 訴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法定代理人 廖繼成被 上 訴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東部中會法定代理人 冬鴻恩被 上 訴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法定代理人 黃銅沛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潘玉蘭律師朱應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董事選舉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字第587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本件被上訴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8 年
4 月23日由薛伯讚變更為陳見岳,被上訴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北部大會之法定代理人於108年4月8 日由康進順變更為戴約信,被上訴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七星中會之法定代理人於107 年11月12日由沈俊成變更為陳天來,被上訴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之法定代理人於108年1月8 日由李全 變更為廖繼成,被上訴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東部中會之法定代理人於107年11月13 日由王睿智變更為冬鴻恩,被上訴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之法定代理人於107年10月17 日由陳秋月變更為黃銅沛,有各議會議事錄在卷可稽,陳見岳、戴約信、陳天來、廖繼成、冬鴻恩、黃銅沛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淮許,合先敘明。
次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為長老教會系統之教會組織,以其名義對外從事傳教佈道等事務已有多年,且有一定之代表人、組織、名稱、事務所、獨立財產、目的,均為非法人團體;台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下稱馬偕醫療財團法人)101年間適用之捐助及組織章程(下稱章程)第6條規定:本會置董事15名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七星、台北、東部、新竹等中會信徒中產生(其中總會提2名,8名應由七星、台北、東部、新竹等4中會各自提2名,5 名則經七星、台北、東部、新竹等4 中會協議由從事醫療經驗人員或基督徒社會賢達人士中提名)。董事須有至少3分之1具有目的事業專門之知識。下屆董事依上述原則選聘之,並由原任董事長召開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由新任董事長依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由其文義即可得知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次屆董事之人選,須由長老教會總會、七星中會、台北中會、東部中會、新竹中會各自提名2 人,七星中會、台北中會、東部中會、新竹中會協議提名5 人,且其提名人選須為七星中會、台北中會、東部中會、新竹中會之信徒,再由當屆董事長召開董事會選聘上開提名人選擔任次屆董事,當屆董事會並無提名次屆董事人選之權限。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於101年4月9 日第57屆總會銓衡委員會第1 次會議依據提名小組所提出之名單,提名馬偕醫療財團法人第16屆董事會名單為黃春生等15人(並註明各該被提名人所屬教會及提名單位),上開名單於同年5月1日經總會常置委員會第57屆第1次會議確認,並以同年5月2 日台基長(57)總字第027 號函通知馬偕醫療財團法人及所有被提名銓派之董事。上訴人莊焜明於101年5月31日以第15屆董事長身分召開之系爭第15屆董事會議,由與會之莊焜明、上訴人蔡維孝及第一審共同被告林坤麟等7 人決議選任莊焜明、蔡維孝、黃通顯、莊嘉信、王怡方、連奇方、蘇茂仁、詹俊裕、林坤麟、蔡國明、謝若蘭、柯雅芳等12人為馬偕醫療財團法人第16屆董事,其中莊焜明、蔡維孝、黃通顯、莊嘉信並非經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七星中會、台北中會、東部中會、新竹中會依章程第6 條規定提名之人,莊焜明等人於系爭第15屆董事會議決議選任第16屆董事及嗣選任董事長、書記之行為,違反章程第6 條規定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論斷,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真 真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鄭 雅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