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495號上 訴 人 葉更立(葉進雄之承受訴訟人)
葉春成(葉進雄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葉文章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2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葉更立、葉春成為上訴人葉進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三審程序中上訴人葉進雄於民國 108年12月15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配偶葉游玉鳳、長子葉更立、次子葉春成,有個人基本資料在卷足據。本件係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葉游玉鳳並非葉進雄之男系子孫,並無派下權,即非葉進雄之承受訴訟人,應由葉更立、葉春成為葉進雄之承受訴訟人。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陳 毓 秀法官 王 金 龍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