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51號上 訴 人 林秀卿
許榮棋被 上訴 人 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 黃慶源被 上訴 人 程守真
王韋傑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黃渝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
3 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 年度上字第124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字第124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5 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足據。其雖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惟該聲請業經本院於107 年12月20日以107年度台聲字第1408號裁定駁回,是項裁定於108 年1月7 日送達於上訴人,亦有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周 舒 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