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54號上 訴 人 林柏勳被 上訴 人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法定代理人 Richard H. Sauer上列當事人間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為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但書所明定。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2月17 日為寄存送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上訴人並於同年月18日具領,有送達證書及具領清冊可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陳 真 真法官 滕 允 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