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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263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637號上 訴 人 康保呈訴訟代理人 何燈旗律師被 上訴 人 林紫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字第834號),提起上訴,並擴張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擴張之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擴張聲明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命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民國105年11月15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提起上訴。經原審審理後,將第一審判決廢棄,改判駁回上訴人之訴。

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擴張聲明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 計算利息,就遲延利息超過按年息5%計算部分,係擴張上訴聲明,依首揭規定,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聲明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陳 駿 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