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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225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257號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複 代理 人 蔡育英律師

參 加 人 官暐摯訴訟代理人 王瑩婷律師被 上訴 人 林世中(即林秀鑾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秀鑾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 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保險上字第2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官嘉俞、官瑋聆為被上訴人林秀鑾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林秀鑾於民國107年9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世中、官嘉俞、官瑋聆、官暐摯,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林世中已聲明承受訴訟,官暐摯為輔助上訴人而參加訴訟,無庸聲明承受訴訟,官嘉俞、官瑋聆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彭 昭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