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376號上 訴 人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淵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文淑律師吳冠龍律師
參 加 人 康芳榮上 訴 人 勝億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季廷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被 上訴 人 黃啟倫
葉人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本院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376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裁定主文欄第二項所載「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各自負擔」,應更正為「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各自負擔。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院上開裁定主文欄所載有顯然錯誤之情形,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吳 美 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