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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再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再字第21號再 審原 告 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Olga, Helene, Odile, Simone Damiron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律師

范 鮫律師林之嵐律師楊代華律師劉怡莎律師簡維克律師再 審原 告 Technicolor S.A.法定代理人 Frederic Rose再 審原 告 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Bermuda)Ltd .法定代理人 Sophie Le Menaheze上 列二 人訴訟代理人 史 馨律師

林元祥律師郭哲華律師褚衍嵐律師再 審原 告 General Electric Company法定代理人 H.Lawrence Culp Jr.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律師

張炳坤律師曾至楷律師再 審被 告 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法定代理人 劉荷雲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周漢威律師孫則芳律師宋一心律師李秉宏律師趙珮怡律師薛煒育律師李艾倫律師張譽尹律師蔡晴羽律師朱芳君律師王誠之律師曾彥傑律師蔡雅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8 年度台再字第21號),再審原告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Olga, Helene, Odile, Simone Damiron為再審原告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再審原告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9年7月16日由柯安卓(Adrien Fabrice Cadieux)變更為Olga,Helene, Odile, Simone Damiron,有經濟部函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鄭 純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