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034號抗 告 人 許錦榮上列抗告人因與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確認管委會會議無效等再審事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再字第3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本件抗告人主張原法院108年度再字第5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第11款及第13款事由,向原法院提起再審之訴,求為廢棄原確定判決,並先位請求:㈠相對人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民國106年6月25日第19屆第 2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系爭會議),選任新任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應予撤銷。㈡相對人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 條規定,辦理推選召集人,依據規約第7條第3項「採記名單記法選舉」方式重新選舉管理委員;備位請求:確認相對人林錦坤召集之系爭會議所為系爭決議無效。原法院以:抗告人先位聲明經濟目的一致,應擇一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又與備位聲明競合,均非屬身分或親屬關係,為因財產權涉訟。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因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以:本件非屬財產權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徵收裁判費 4,500元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陳 毓 秀法官 陳 玉 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