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8 年台抗字第 34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347號抗 告 人 粟振庭上列抗告人因與法務部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 年度聲國字第3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08 年度台聲字第365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4月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提起民事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