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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抗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355號抗 告 人 傅順發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傳宗間請求埋設管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8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80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08年2月1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請求埋設管線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