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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抗字第 44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449號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抗 告 人 謝諒獲上列抗告人因與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 年度上易字第785 號),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9日以107年度台聲字第995號裁定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依職權將該裁定對抗告人為公示送達,且於同年2 月15日業將公示送達公告黏貼於公告處,有裁定及公示送達公告在卷足稽,按同法第152 條前段規定,是項送達於同年4 月16日發生效力。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之程式有欠缺,得不再命其補正,逕以不合法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吳 謀 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