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493號抗 告 人 楊忠群
李權峯吳愛治上列抗告人因與涂毓庭等間聲請假扣押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511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5月3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真 真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鄭 雅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