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554號抗 告 人 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抗 告 人 謝諒獲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上 列一 人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抗 告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上列抗告人因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8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
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621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5月16日公示送達,有卷附公示送達公告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陳 真 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