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567號再 抗告 人 鄭忠明代 理 人 簡燦賢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間聲請管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裁定(107年度抗更一字第1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更為裁定。
理 由本件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聲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裁定管收再抗告人,經該院裁定駁回,相對人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裁定駁回其抗告。相對人不服,向本院提起再抗告,本院廢棄該裁定,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定。原法院以:再抗告人自民國90年7 月間起至94年12月29日止,擔任納稅義務人郁竣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郁竣公司)登記負責人,再抗告人於同年月30日變更郁竣公司之負責人為第三人鄭泰來(現改名鄭馬克林),再於95年8 月17日變更為第三人黃文彥,惟其仍為郁竣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郁竣公司滯欠93、94、95年間營業稅、營業稅罰鍰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新臺幣 600萬3487元。郁竣公司從事營造業,有清償下包報酬、支付工程成本、償還工程債務、兌現公司票據、繳納暫收款等需要,為商業經營之常態,且與通常交易模式相符,惟郁竣公司之資金流向,是否均屬經營成本或費用,尚難僅憑再抗告人單方說詞即可認定。且蔡韻如乃再抗告人之配偶,從事公職,顯非郁竣公司之業主、下包、工人或往來廠商,郁竣公司對蔡韻如殊無支付報酬、清償工程債務、兌現公司票據之必要。惟郁竣公司於 95年1月9日、同年7月10日、96年4月2日匯款或轉匯款項至蔡韻如個人帳戶。類此情形,能否謂再抗告人於郁竣公司應負之法定納稅義務發生後,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無隱匿處分之情事,即有釐清必要。又郁竣公司於93年之前,有繳納營業稅、營業所得稅之紀錄,堪認非人頭公司。然再抗告人稱其將郁竣公司之若干金融機構帳戶,交予第三人陳柏翰、謝清安使用,未予過問,顯非一般企業經營之常態,是否屬實,亦有究明必要。再者,再抗告人為郁竣公司93年至94年12月29日之負責人,自94年12月30日起雖非登記之名義負責人,然為實際負責人,郁竣公司上開期間尚有資產且承攬數項工程,卻於94年12月30日後,將郁竣公司帳戶內資金陸續轉匯他人或將之提領,是否已於義務人應負法定納稅義務之階段,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即非無疑。相對人主張再抗告人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且顯有履行繳納欠稅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是否非無理由,自有再予調查審認之必要。至郁竣公司94、95年度滯欠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否亦屬擔任郁竣公司負責人時所生,原裁定未說明理由,亦有再為說明之必要。另 101年1月4日修正之公司法第8條第3項規定,於本件之適用情形為何,亦未據原裁定有何說明。從而,原裁定認再抗告人無隱匿或處分財產或故意不履行債務之情事,駁回相對人所為管收之聲請,尚有未洽。又上開應調查事項,事涉應否予以管收,自由花蓮地院調查為宜,以兼顧審級利益。因而廢棄花蓮地院所為裁定,發回該院更為處理。
按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0項定有明文。又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為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所明定。如何情形,始得謂為「必要」,應從嚴衡量,以省發回之煩。是所稱「必要」,係指抗告法院無從逕為裁定,須由原法院或審判長調查始能為裁定,或抗告法院就事實及證據自行調查倍感困難等情形而言。倘抗告法院就事實及證據之調查毫無困難,竟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即難謂無消極不適用法規,致顯然影響裁判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查再抗告人持續使用郁竣公司帳戶,將帳戶內資金陸續提領或轉匯他人之行為,是否為郁竣公司支付經營費用?再抗告人是否應對郁竣公司94、95年度滯欠之稅捐負責?是否為郁竣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有無將公司帳戶交由陳柏翰、謝清安使用?有無隱匿或處分財產或故意不履行債務之情事? 101年1月4日修正之公司法第8條第3項規定,於本件之適用情形為何?均屬原法院能自行調查認定之事項,並無較花蓮地院倍感困難情形。花蓮地院就應管收與否已為實體裁判,本件由原法院自為判斷,不生損害當事人審級利益問題。原法院將花蓮地院所為駁回相對人聲請之裁定予以廢棄,逕予發回,依上說明,難謂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再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0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林 恩 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