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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抗字第 58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589號再 抗 告人 江麗琴

柯季遠柯季寧柯季銓柯季驄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質平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抗字第34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甚明。是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就該裁定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再抗告自難認為合法。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本其取捨證據之職權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情形在內。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係以:相對人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昆信公司)歷年均有鉅額虧損,且因虛假交易,須補繳稅款、罰金及滯納金,其現存財產與伊之債權相差懸殊,又將公司尚未達耐用年限之建物拆除,明顯浪費財產,自有假扣押之原因;相對人陳高美惠、陳維澤、陳衍派、陳綺蓁(下稱陳高美惠等人)為昆信公司前董事長陳德勝(於民國105年7月23日死亡)之繼承人,陳德勝對昆信公司之不法行為有連帶責任,陳高美惠等人繼承陳德勝之債務,為免受強制執行,勢必隱匿財產或脫產,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認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原法院認伊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否准伊假扣押之聲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為其論據。惟查再抗告人所陳上開理由,係屬原法院認定再抗告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事實當否之問題,要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真 真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鄭 雅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9-08-22